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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和启用出租汽车发票、客运发票专用章的公告

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
2014-03-03

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和启用出租汽车发票、客运发票专用章的公告

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

(2014年3月6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914年第3号印发,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)

为规范全省出租汽车发票、公路客运发票的管理和使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、《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》,自2014年4月1日起对原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的名称和规格式样进行统一,同时启用公路客运发票专用章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统一原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(H)和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(I)上所使用的“河北省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”规格样式。

河北省出租车发票专用章尺寸(2.7×3.7cm);边宽0.8mm;发票章上方环排中文字高4mm,环排角度(夹角)210-260度;字与边线内侧距离0.5mm,字体为仿宋体;发票专用章文字高4mm宽3mm。

客运章(小)

二、在河北省客运发票(机打)、河北省客运发票(热敏纸)、河北省客运发票(定额)上统一套印“河北省公路客运发票专用章”。

河北省公路客运机打票章尺寸(3×4cm);边宽1mm;发票章上方环排中文字高4.2mm,环排角度(夹角);210-260度,字与边线内侧距离0.5mm,字体为仿宋体;发票专用章文字高4.6mm宽3mm。

出租车客运章

三、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(H)、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(I)以及河北省客运发票(机打)、河北省客运发票(热敏纸)、河北省客运发票(定额)继续有效。

四、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。

特此公告。

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

2014年3月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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